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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同而相与为谋

2007年03月17号,星期六

“安乐死,在外国也极少有国家承认其合法性,中国目前的精神文明状况,我觉得谈这个还太早。你先考虑下,中国人如今的生存状态,再去考虑”想死不能死”的问题。

请顾全大局吧.小学思想道德课就教过,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那么现在由她个人问题引发的极少数的类似问题,不足以摆在人民大众普遍问题前.而且中国还没能力在这个事情上走世界前列,没能力控制的事暂时放弃。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安乐死不会起太大作用,只会引发谋财害命的特殊案件.”

                                                 bing
To bing:
我觉得“人民大众的普遍问题”是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在不关注细小生命的时候,去谈人民大众,是没有根基的,也是不真实的。
的确,咱们有那么多关系国计民生的话题。可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们都不去关注具体生命的苦难,我们如何期望他们在讨论国计民生的时候,是带着真正的关怀、而不是纸上谈兵?

对李燕的关注,无论是否过热,至少都说明,此时此刻是有那么多人在把他人的苦难当成自己的苦难的。而只有当一个社会中有很多人都在意着别人的苦难,这时候,我们才有理由期盼,掌握话语权的人,会替苦难农民工和失学儿童说一些话。

                                                              NKspielberg

                            二

“没立法不意味着没责任,柴静想说的是什么?是在鼓励我们可以不顾法律,伦理,道德,或者钻法律的空子,悄悄地去执行安乐死吗,并暗示也许可以像那个法国医生和护士那样不受到法律的惩罚吗?但愿我理解错了,否则就太可怕了。

柴静解释了“ 放弃心肺复苏”,但所说的和安乐死非常接近并不对,表面也许接近,但本质完全不同,因为前者是让一个生命自然的死亡,而不强制他活下去,就是说他已经死了,我们不寻求他的复活,后者是让一个活着的生命强制性的死去。换句话说,就是,前者是不去救人,而后者是杀人,这也是很多国家接受前者,而拒绝后者的根本原因。这么大的区别,柴静是真不明白还是?不敢想了。

做为一个记者,很遗憾在安乐死立法这个问题上我和你的观点不同,但我希望你尽量客观,因为你写下的每一个字,都对别人有着莫大的影响,你的暗示会变成他人的行动,所以更需慎重。”

                                                摩诘

TO 摩诘:

你对柴的疑问,可以用柴文章中的这一句话来回答:

“可是,立法没成为现实之前,一个社会,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闭上眼睛,对人类的痛苦视如无睹,没有责任。”
 
柴的意图十分简单,她希望提供一个平台,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上面罗列素材甚至倾向,供大家理性思考或者讨论.
柴有自己的思想立场或者倾向,但她表达的都是”形而上的”(如上面一句),而我们需要讨论的,都是”形而下”的方法论的问题(比如是否实施安乐死).安乐死只是能否”解缓人类痛苦”的某个具体方法.

柴没有去就这样具体的实施方法发表意见,因为一旦发表了,容易形成”思维导向”.她只是就某些”有明确判断标准(比如是否合乎事物本身的逻辑)”的问题发表意见,比如开头一句,

“安乐死到底应不应该立法,和李燕到底应不应该安乐死,这是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很可能答案并不交集。”

                                                 常政

to 常政

“你的答疑我看了好几遍,仍不能认同,去看安乐死的节目了,想好了再聊。

  几句题外话。这几天的讨论最让我高兴的是,柴静这里可以说成为了真正的公共空间。如此多不同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意见在这里表达,互相碰撞,而且大多数人都能理智的讨论,真好;能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真好;和博主的观点与倾向不同,并提出疑问而不被删掉,真好;虽然不被多数人支持,而能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无所顾忌,真好。

  道不同而相与为谋,庶几近道矣。”

                                                  摩诘

                           三

to 柴静

“说老实话,你最近的博客远没有以前的精彩。看看去年的两会,柴静·观察透过你的观察,让我们看到了许多不一样的故事,感受不同寻常的感动,很多人因此每天在网上等待。而今年,除了一些吵吵闹闹的争论外,我什么也没有看到。或许你不应该只关注一件事情,而且是一件似乎看不到结局的事情。”xyz112002

to xyzll2002

“人们来到一个记者的博客,不仅仅为了获得故事和感动,就象他们关注两会,不仅仅是等待自天而降的福利一样。

  人们想要观察和认识这个世界,而且想参与和决定自己的命运。

  质疑和辩论,就是这一切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家的讨论比一个记者的表达更重要,对一件事的辩论比对一百件事的描述更重要。

  维护自由的讨论机会,以使立法机构与政府能够回应人民的意志,并以合法手段进行变革,这是宪政制度的原则。

  还有,你愿意与“吵吵闹闹的争论”还是一个根本不用征求你意见就替你决定一切的权力共存?

  一场看似没有结局的争论,才能为将来人们作出明智选择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假如你认为言论得不到结果,那么得到结果的唯一办法就是发表更多的言论”—–柴静

没立法不意味着没责任

2007年03月16号,星期五

安乐死到底应不应该立法,和李燕到底应不应该安乐死,这是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很可能答案并不交集。

kaa说:“呼吁对重度残障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爱人如已”的社会伦理,帮助应该活下去的人活下去,并不等同于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诉求。”

今天我们的讨论,不会象十年前一样,停留在非此即彼的层面上。
    

我们都知道,这个世界上有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只有三个。

但不是说,其他国家没有为此而挣扎和探索。

就在今天,在法国,35岁的女医生特拉莫伊丝,因为开出氯化钾注射液的处方,结束胰脏癌末期患者生命,被法院判处一年缓刑,负责注射毒针的护士则被判无罪。

特拉莫伊丝说,她是因为65岁的德吕阿伊丝表示不想死在一堆污秽物中,才决定替她注射毒液。
法国媒体说,这宗案件再度掀起法国国内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预计在4至5月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会成为敏感的议题。

媒体引用数据说,从1987年以来,法国接近90%的民众支持安乐死立法。“但是,法律往往滞后于民意”报道分析说。“国家立法行为要慎之又慎,因为法律是可以改变社会行为的,甚至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的后果。不在十分确定的情况下,不能立法。”

可是,立法没成为现实之前,一个社会,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闭上眼睛,对人类的痛苦视如无睹,没有责任。

法国不允许安乐死,是不允许医生结束病人的生命。但是在2005年通过的法律规定,重症末期病患家属可以要求医生拔掉病人的维生设备。

在丹麦、新加坡、美国的大多数州、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是允许的。

它的目的是“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尽量减少痛苦”。

为了与“安乐死”的“主动协助”active assisted euthanasia)相区别,它叫“被动协助”(passive assisted euthanasia )
                         

在留言里,CAIN说,“在美国,这条法律叫做“DO NOT RESUSCITATE。”(放弃心肺复苏)这是临床医疗法律的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当一个肿瘤病人,或者长期慢性病人,或者已经确定脑死亡的病人,或者任何没有治疗意义的病人,有经验的临床护士第一件事是翻阅病历中的法律文件,寻找病人或者病人指定的医疗代言人是否签署了”放弃心肺复苏”的文件。
在这个文件主要是让病人考虑到自己可能出现的危在旦夕或者失去决定能力的时候,自己将要选择什么人来为自己决定命运,签署相关的同意书,包括在生命垂危或者脑死亡后是否选择抢救或者无意义的延续生命的治疗。

   一旦病人签署了此类同意书,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生做了CPR,心肺复苏,医护人员不但得不到感激还会被告上法庭,罪状除了违反病人生前意愿以外,还会涉及”攻击罪”。(ASSAULT:在法律意义上,是你在他人没有同意的情况接触了他人的身体)这是非常严重的
 
 
最有名的案例是旧金山的退休市长被送进当地医院的急救室,在场的医务人员没有一个检查这位老市长的医疗文件,当场做了CPR,老市长不治而逝,其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因为这位老人在生前已经签署了”放弃心肺复苏”的同意书。
CAIN说:“‘放弃心肺复苏’是对生命相当冷静和客观的考虑及选择,而且及早决定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但是这个敏感的”生死”选择的前提要求临床的工作人员必须为病人提供舒适,也就是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尽量减少痛苦。

但是什么叫做减少痛苦?什么叫做维持舒适,这和”安乐死”实际上相当接近。我接触过临床上非常棘手的案例。

癌症晚期的病人,家属已经签署了”放弃抢救”同意书,但是要求为病人减少痛苦,医生开出了吗啡静脉注射(MORPHIN SULFATE),有的是一小时一次,有的干脆是静脉点滴,都知道吗啡会抑制呼吸,血压下降,如果已经出现这种情况,明知道吗啡会加速病人死亡,作为医嘱执行人的护士该怎么办?我们被教导拯救生命而不是夺人生命。

这是全世界医务工作者的难题。

但是,他(她)说“医生和护士被要求不仅是使病人活下去,而是减少痛苦地活着,如果已经没有意义,我们则必须正视生命,并且实事求是地告诉病人和家属,由他们自己做出理智的决定。”

是不愿活,还是不敢活?

2007年03月15号,星期四

一  

柴静:

“我找到很久,最终没有找到李燕的博客,希望这里的留言你能传达给她。

我也是残疾人。先天性的脊柱裂下肢无法站立行走,轮椅代步。以我自己的经历无法去鼓励她,说坚持就可能有生命的奇迹等等,这些话显得过于苍白。

旁观者无法想像她真实的体验,残疾人特别是重度的残疾,从心理到生理所承受是一般人无法想像的痛苦。当人无力承受时死亡不见得如大家想得那样是一种逃避。

说一个题外话:李燕的事情反应了更真实残疾人的现实生活。无论是轻度还是重度的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有多少,得到的机会与生存的权力有多少?除了亲人的照顾,我们能指望什么?08年的奥运在即,但看看北京的街道,能看到几个残疾人出行?

社会一方面在强调残疾人的自强自立时,是否在教育、康复、就业上更切实的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残联对于残疾人来说,现阶段还是一个你不找他找不你的情况。

当人们把残疾人划归为弱势群体时,是代表这个群体的弱势还是这个国家的弱势?残疾人的生存现状是证明着自身的残疾,还是这个社会的残疾?

当一个人去选择死时,是看不到生的希望。”

     “在你的文章里,谈到对这件事的态度,支持或反对,我有些疑惑,为什么只有这样两个选项?固然,这是以一个年轻而痛苦的生命的真实诉求作为前提的,但仔细阅读你的文章,我觉得,让她不堪承受的,与其说是自身的现状,不如说是由对他人的生与死的目击而引发的关于未来的恐惧。

    父母不在了怎么办?是像“大街上那些满地打滚讨吃讨喝的残疾的人们”那样活着,还是像“表哥”一样带着泪痕,发着恶臭死去?不难看出,个体的深重忧惧是以远为广阔的社会现实作为基础的,而用以应对这个残酷而复杂的现实的难道仅仅是安乐死合理与否这样一个真实但却狭促的议题?  

    这个议题由一个充满恐惧的病弱女孩提出是很自然的,甚至是令人钦佩的。但其他的人呢?除了肯定的支持和否定的劝慰,我们就不能多想一些事情吗?除了安乐死,与残障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种法律、制度,甚至是文化问题(为什么李燕会那么自然地想到父母之外的人对自己的嫌恶?)是否同样真切地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当然,我在提出这样的问题时也不免感到有些迂阔,因为我自己也没有什么更切实的设想,但是,如果《柴静·观察》已经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至少我一直怀着这样的希望),那么众多真切的关心和严肃的讨论难道不会激发出能够生产现实的想象?

(注:找不到原贴了,请留言者告知我称谓,明天添上)

     “而对李燕的情况和脑瘫的孩子,只是迫于残酷的现实情况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办法,这和真正的立法允许安乐死,相差太远.我们应该立法来保障残疾人和病人的权利,让他们真正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有效的治疗,这才是正道.我们的社会应该是,每位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无论他是残疾,智障还是重病.这种尊重不应该仅仅体现在不让他死亡,而应该是保障他有尊严的,象个人一样活下去.
  

     通过李燕这件事情,最实际的是作用是,唤醒公众对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了解和对类患者的关注。呼吁政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建立针对此类病人的基金会才是最现实的。
     而对于李燕,我希望她能从对未来安乐死的期望中走出来,因为毕竟她是因为对未来生活的恐惧而产生了安乐死的想法,而不是对生命已经厌倦。
     我们更不能鼓励她对生命厌倦。

                                         —-庖丁解驴
                        


    昨天,在那个节目的录制现场,我跟李燕通了一个简单的电话。

    我问她“我知道你内心的恐惧,但是我想知道的就是,假如这个世界上,如果你父母辞世之后,还能有一个人,能够像母亲那样爱你,照料你,你还会想到安乐死吗?

    “世界上,这个世界上没有第二个我的妈妈了”

    “我知道。”

    “我现在在哭,因为我听到你的声音”

    “别难过,李燕,我们都在你身边,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像你妈妈一样,关切你,爱着你,知道吗?”

    “但是这个世界上毕竟还是很现实,还有那么多很现实的东西无法改变。”

    “你爱生命对吗?”

     “…”

    “李燕,请你一定要回答我这个问题,你爱生命,对吗?

    “对”

    “假如有一个人能够像你的母亲,假如这个世界上能够有这样的人,能够帮助你像你现在这样生活下去的话…

    “我觉得没有这种可能,即便有的,没有像我妈妈这么细致照顾我。我妈妈现在都把我照顾的细致到什么程度,我跟很多媒体都说过,我妈妈现在是兼职很多,厨师,妇科大夫,婴儿护理员,还有保洁员,还有其他的”

    “我知道现实。我只是想真的了解你心底最深的那个恐惧到底是什么,你到底是不愿活还是不敢活?”

     “…”

     “能不能说,如果能有象你妈妈这样的爱的话,你是愿意活下去的,我能这么理解吗?

      她停了一秒钟“能”。

表态

2007年03月14号,星期三

今天有个叫《大家看法》的节目谈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

我去了。

现场吵得天翻地覆。

反对的声音很强。

医生说“会不会滥用?谁来决定?在中国会不会变形?”

教授说“你说的是立法中的操作问题,立法启动之后我们会用最严谨的态度来讨论这些问题,现在我们谈的是理念,到底人有没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

“我绝对反对,谁也没有权利死”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濒死,非常痛苦,提出这个要求,你会不会尊重?”

“我会尊重,但我会劝阻”

“凭什么劝阻呢?”

“生命是非常宝贵的,是父母带来的,有一份对于社会的责任。”

“生命到底对谁是最宝贵的?对自己?还是对亲人?对社会”教授说他年青的时候把生命看得很轻,“有狂热的献身精神,喜欢秋瑾的诗,拼将十万头颅血,须将乾坤力挽回。”

今年他60岁,他说“现在我明白,你可以决定你的生命,但你不能决定那9999个的,这才是对生命的敬畏”

医生说“绝不能自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教授提高音量“我也不主张自杀,但是文革期间,自杀的人,就成了敌我矛盾,家人都会受到牵连,这对吗?”

他们干脆连话筒都不拿了,直接对着对方讲话。

教授说“你承不承认人对自己的生命有自主权,人对自己生命的支配高于集体对他的支配?”

“中国人有中国人的伦理。不要让西方那套极端个人主义的东西进来。东方文明是最后的胜利者。”

在纽约的朋友看了网上的调查,跟我说

“网上90%的人支持安乐死,真让我吃惊”

“为什么?”

“是因为没有宗教才这样吗?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对生命的基本态度?”

“咦,你以为没上帝管就没人管中国人吗?你为什么不想,这是他们对自己历史和文化的一个表态呢?”

我把有个人的留言贴给他看“我之所以赞成安乐死,仅仅是因为我不愿意象巴金先生的最后几年那样,被强制活着。”

(节目现场内容没有录音稿,通过电话跟医生与教授分别再沟通过,观点与主体语言应该是无误的,字句如某处有不确请谅.)

你参与的是一个人的生命

2007年03月12号,星期一

把留言翻看了一遍,我这里的,加上李燕那里的,上千条留言。

就象evans说的一样:”其实在以前的安乐死讨论中,那个想要死亡的主体是没有发言的,人们不知道他/她的想法,而这个事件,我以为,是让人从这个主体的角度上作些切实的思考。”

今天,在这里,所有人,医生,律师,学生,孩子…他们写下他们的意见。

他们并不仅仅是在讨论一个立法的问题,而是参与一个人的生命。

还有很多人,自己是残疾人,或是家有患儿的父母,或是经历了家人病痛甚至死亡的人,把他们最赤诚的感受说出来,尤为让人感动。

我把大家的一部分留言做了一个简单的分类,以支持或是反对这样简单的形式来摘选一些基本的观点出来。

李燕所写的,只是一份连议案都算不上的纸,但这张纸的背后,是一个人—–一个“让人看完她的文章后就躺在床上两个小时试着去体会她的感受”的人。

我们都清楚,立法不是一件能够在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情。但是李燕让我明白,立法的权力,是你我所赋予,我们要珍重这样的权力,因为每张写在纸的法律,都参与着人的自由和生命。

反对:NKspielberg:

我阿多诺说,“奥斯威辛之后,写诗是野蛮的”。我想,我们,这些没有尝试过那种痛苦的人,来讨论该不该对李燕这样情况的人们实施安乐死,这本身可能也是野蛮的。所以说出下面那些话之前,我要先诚实地请求李燕的原谅。

允许一定情况的人士被执行安乐死,这里,我想知道的是,这个“一定情况”是什么情况。李燕的情况,如果可以允许安乐死,那么,和李燕不同、但也因为承受着苦难或者预想将要承受苦难的人怎么办?是不是都可以被执行安乐死?如果这样的话,底线在哪里?癌症晚期?瘫痪无人照顾?还有没有?先天残疾被父母抛弃算不算?无家可归无自理能力算不算?还有没有?

我想说什么?我想说的是,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找到一个真正的底线,去判定这类人可以如其所愿被执行安乐死、而那类人不可以。一个人如果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对他来说,他一定是承受着已经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而当他把他的这份重,这份苦痛告诉别人的时候,有多少会否认他没有足够的理由去死?如果安乐死合法的口子开了,你用什么去判定这类人的痛苦是真正的安乐死允许的痛苦,而那类人不是?谁的痛苦不是痛苦呢?

那怎么办?

对所有个人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人,我们都说,好的,我支持你安乐死。这是善意的,可这一定就是对的么?一个人,如果觉得已经难以承受,同时又已经看到有人被执行了安乐死,这时候,我们拿什么来说服他,“请你不要学别人那样选择安乐死,相信我,你能熬过去?”
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糟糕到当事人无论如何都无法煎熬的地步。也许,再多活几个月,几星期,甚至几天,就会突然有什么东西,出现了,成为支撑生命的理由。可我们已经被执行安乐死的同胞,却永远等不到这一天了。

是的,我们善意的结果,有时候,可能造成整个社会对生命的消极。这是否就是我们对待生命应有的态度?又是否是最正确的态度?
说了这么多,很混乱,而且确实,也很野蛮。如果李燕能看到这话,请接受我真诚的歉意。我无法支持你的选择。也许的确,这是因为我并没有承受你那样多的痛苦,无从更为贴切地了解你的感受。但是,请相信我的真诚。请相信有那么多人都在真诚地关注着你。面对你,我无法说出“死不能解决问题”这样的话。但是,我想说,如果你愿意选择活下来,至少,可以看到更多的明天。而明天,也许你的生命中会出现一样东西,它告诉你:生活下去是好的。

再重复一下我昨天的想法:

安乐死是饮鸩止渴——对这个社会而言。这个社会更为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与更多的生命活下去的理由。

支持:

Hellen:

      遏制生命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真正的生命。

      这是2005年第77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深海长眠》中的一段对白。影片根据西班牙人雷蒙·桑佩德罗的真实经历改编,他为了争取结束自己生命的庄严权利而斗争了30年。

      雷蒙·桑佩德罗二十六岁时因一次海边跳水意外导致自颈以下全身瘫痪。1993年,五十岁的雷蒙展开诉讼,要求西班牙政府准许他由别人协助自杀,实施安乐死最终没有如愿。1996年,雷蒙出版了Letters From Hell一书诉说了他的经历和感受。最终,雷蒙在1998年1月由未能证实身份的人协助下服毒自杀。当时西班牙警方随即以协助自杀的罪名逮捕了雷蒙22岁的女友,但之后的一周雷蒙所居住的小镇上几乎所有居民3000多人陆续“自首”,承认协助雷蒙自杀。

       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

反对:聆听的河:

尊严是生命的价值,选择的权利更是生命的实质,而信念会让你作出正确的选择~
我从未有过任何病痛的父亲98年得了胰腺癌,从确诊到辞世的短短两个多月中,他有短暂的动摇,并有放弃生命的尝试,一家子人汹涌的泪水中他顽强地选择了痛苦地活着,50多天24小时没有睡眠,剧痛也坚持不用任何止痛药,因为他期待着活的时间能超出止痛药对他不起作用的那一天。最后爸爸的内脏全部损坏,不得不相信不再有任何生的机会菜开始冷静地安排自己的去日……

想对李燕说的是:生命也许不会出现奇迹,但不去坚持怎么知道真的没有奇迹?不仅是身体健康和疾病上的,还有人情冷暖和社会救助上的~

总会要回家,辛苦了再辛苦一些,也许就会不一样~
支持:

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这是我在目睹了父亲因肝癌苦苦挣扎去世情景之后的感悟。最后两星期,他已完全不能进食、不能安睡,全身赤裸,插满了各种管子,他不能翻身、不能坐起,但他的双手不停地在空中抓着,眼睛翻白,嘴巴不停地动,但却发不出一丝声音。他疼,但他却连喊的能力都没有了。我去找医生,医生只肯继续开早已失去效力的口服止痛剂。我问为什么不能开静脉注射的止痛针,医生说以病人的身体状况,静脉注射止痛剂就有可能让他“睡过去了”。而医院只允许病人“病死”,但不能让他“睡过去”,即使是家属签字负责也不行。

在已经确定不能治疗只能“对症支持”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病人的临终痛苦?这种只允许不冶病人“耗死为止”的做法究竟是为了谁?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

我希望“安乐死”的法案能够被制订、实施,哪怕手续再复杂、操作难度再大,起码也给人一丝希望。毕竟,我们都有那么一天……

反对:

[匿名] 宝贝不哭
 
2007-03-12 16:21:59
活着,不要放弃。我唯一的女儿,手术后成了植物人。但在妈妈眼里,只是睡了。一年半了,孩子还在睡。但不能放弃。只要活着就有希望,就能为亲人带来宽慰,带来梦想,为自已重回往日存一份希望。别放弃,为你所爱的人,别放弃。
 
 
支持:
蓝月2007-03-12 14:46:45
 
我是一个残疾儿童的母亲。

我女儿今年18岁了,是小儿脑瘫患者,现在的智力只有2岁左右,生活不能自理。

从两岁她的病情确诊后,她就一直在我的身边,我带着她走了许多的地方,花了许多的金钱,用了五年的时间,疾病没有多少起色,我也已经从各方面都筋疲力尽了。于是我放弃了给她的治疗,只想给她存一笔养老的钱,在我们都活着的时候,好好地生活。

在这以后,我一直在做:让女儿,吃好,喝好,干净地活着。而自己,尽量地快乐,好好地工作,努力地存钱。

但是现在,我却想的更多的是,我死了后她怎么办?给谁?谁来照顾她?她越来越大了,也越来越难服侍了,光是给她洗澡就已经很困难了,我都抱不动她了。

去年她奶奶带了她五天,回来后内裤上尽是尿渍的痕迹,看来女儿不知道尿湿了多少次的裤子,而每次都是用自己的体热捂干的。

从那时侯开始,我没有办法再相信任何人可以带好她,我担心我不在了,她连最起码的生活饮食起居都会失去了。

我也不相信我们国家的福利机构,那里一个人要照顾好几个人,根本就顾不过来。向我孩子这样的,肯定是被撇在一旁无人理会,是一样的受罪。

所以我想,我唯一可以做到的,就是在我可以预料的将来,我带着她一起离开人世!

如果我突然离世,那将是我女儿最大的不幸。

我赞成安乐死!!
 
支持:2007-03-12 12:43:29

我是一个医务人员..

我了解她的痛苦
 
在医院里见过很多如她这样甚至比她更需要安乐死的人

大家都说我们是在挽救生命...

但是,我深深知道多留他们一天 他们就多一天痛苦

那么痛苦的活着 ...

是我们让他们那么痛苦的活着...

每想到此,内心就有深深 深深的煎熬

挽留一条以日计算 身体与内心时时刻刻都倍受煎熬的生命

这样...是对还是错???
 

反对:

黑衣红心:我是个医生,关于’安乐死’我想谈一下看法!

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那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安乐死’但依然有很大争议,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 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

支持:

飞雪剑:

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说: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尊重其他每个人的自由死亡的权利本身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这种死亡方式必须是一种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因为价值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价值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得以体现。而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指生命本身,价值属于社会而生命是个人的。病危患者要求安乐死,基于法律的空白而被拒绝,被迫痛苦的生存下来是自由吗?自杀被认为是于他人有害的行为,那么法律是不是应该给自杀而又未果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既然法律没有,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自杀行为于他人的危害,不足以要求法律的禁止。

从是否构成犯罪上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而且,这三个特征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故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但是在前面已提出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